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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海工配套产品建设项目奖补政策

发布时间:2024-07-01 16:04来源:青岛创客之家浏览次数:420
优惠内容

对我市船舶海工装备和海洋探测、观测、监测装备的关键核心配套设备新建项目,设备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

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资金主要由企业通过自筹、吸引社会资本以及银行贷款的方式解决,原则上为非政府资金投入的项目
(三)申报主体需是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海洋船舶与海工装备相关企业;
(四)项目建设奖补资金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新建项目应在2022年1月24日后开工建设并在项目申报时已竣工投产;
(五)申请新建项目奖励需符合以下范围:船舶海工装备和海洋探测、观测、监测装备的关键核心配套设备新建项目,且设备投资需3000万元以上。

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项目及项目投资企业简介;

4.项目建设有关批准证明文件:需要政府审批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项目可行性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履行开工手续复印件;不需要审批或备案及无法提供其他材料的建设项目,提供专业管理机构备案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由申报企业出具说明材料;

5.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报告等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专项审计报告(含项目竣工投产日期、设备投资总额及明细表);

7.设备投资额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设备投资明细表、购置合同、增值税发票和付款凭证等的复印件,其中进口设备需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8.无失信行为相关证明材料;

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报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向所在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或相关功能区提出申请,并提报申请材料。

(二)各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各相关功能区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组织审核),确定拟奖补金额,出具审核报告(含审核意见表,见附件6),于7月30日前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报送市海洋发展局复核。纸质件请报送至青岛市海洋发展局海洋工业处(市南区山东路17号海信创业中心1403房间),电子版通过金宏网发送至“青岛市海洋发展局海洋工业处”或发送至电子邮箱(hycycj qd.shandong.cn)。

(三)市海洋发展局对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或相关功能区提报的项目申报材料等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在市海洋发展局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并通过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兑付财政奖补资金。

(五)政策申报材料、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应同步上传“青岛政策通”平台。

(六)各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相关功能区将已兑付奖补的项目汇总表报市海洋发展局备案。


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联系科室/处室:海洋工业处1、
联系电话:0532-85886631
政策依据

关于开展2024年海洋工业相关奖补资金申报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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