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推动航运服务产业发展奖补政策
发布时间:2024-06-25 13:40来源:青岛创客之家浏览次数:477
我市新引进的航运服务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申请奖励的企业应成立满1年,奖励资金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地方贡献总额。对我市新引进的与航运相关的各类协会组织、研究院所机构、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认证机构等航运功能性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请奖励的机构应成立满1年,奖励资金不超过机构上年度地方贡献总额。
申报条件
1.2022年1月24日后青岛市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航运服务企业,注册资金实缴5000万元及以上,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制度,依法诚信经营。
2.2022年1月24日后青岛市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航运功能性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及以上,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制度,依法诚信运营。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正式公文);
2.青岛市推动航运服务产业发展政策奖励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航运相关业务许可证照;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明;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企业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5.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上一年度税收完税证明;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7.无失信行为相关证明材料;
8.需要提报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流程
(一)申报
具备申报条件的航运服务企业或功能性机构按照注册地向所在区(市)、功能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报相关材料。
(二)初审推荐
各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无交通运输部门的除外)、财政部门对申报企业或功能性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对申报单位做背景调查、资料审查、现场核验和专家评审等工作,会商确定拟奖补金额,出具审查推荐意见并提报市海洋发展局。
(三)复评
市海洋发展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申报要求、初审推荐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在市海洋发展局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资金兑付
2024年底,市海洋发展局汇总全市奖补资金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列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2025年上半年通过区(市)、功能区兑付财政奖补资金。请各区(市)、功能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汇总本区域已兑付奖励企业和机构情况报市海洋发展局备案。
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联系科室/处室:市南区发展和改革局 海洋经济发展科1、
联系电话:0532-51989693
联系科室/处室:市北区发展和改革局 航运产业科2、
联系电话:0532-51986389
联系科室/处室:李沧区发展和改革局 经济运行科3、
联系电话:0532-87894165
联系科室/处室:崂山区发展和改革局海洋经济运行科4、
联系电话:0532-88999107
联系科室/处室:西海岸新区海洋发展局 经济运行科5、
联系电话:0532-86988608
联系科室/处室:城阳区海洋发展局 海洋发展服务中心6、
联系电话:0532-87868212
联系科室/处室:即墨区海洋发展局 产业促进科7、
联系电话:0532-58551539
联系科室/处室:胶州市海洋发展服务中心 海洋经济运行科8、
联系电话:0532-82206212
联系科室/处室:平度市发展和改革局 海洋经济科9、
联系电话:0532-87360288
联系科室/处室:莱西市发展和改革局 海洋经济发展服务中心10、
联系电话:0532-88405523
联系科室/处室:青岛市高新区经济发展部11、
联系电话:0532-66969020
联系科室/处室:青岛蓝谷管理局经济发展部12、
联系电话:0532-67720215
联系科室/处室:上合示范区产业发展二部13、
联系电话:0532-85279039
联系科室/处室:青岛自贸片区经济发展部14、
联系电话:0532-86767597
联系科室/处室:“青岛政策通”技术支持:(人工客服:工作日,9:00-11:30、13:30-17:00)15、
联系电话:0532-85017188
政策依据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开展“推动航运服务产业发展” 政策兑现工作的通知(2024年度)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免交增值税,免的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正常缴纳;小规模纳税人开专票一般适用于3%、5%的税率;一般纳税人一般适用于6%、9%、13%的税率;
3、进项抵扣不同。小规模公司取得增值说专用发票不能进行抵扣,只能作为企业的成本进行记账;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