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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上报自查报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10 16:09来源:青岛创客之家浏览次数:1166

各市场监管所: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和青岛市局要求,现将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上报自查报告等工作安排如下:
一、组织企业上报自查报告。立即通知辖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包括许可和备案的企业,详见附件),务必于3月31日前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由一账号管理多个企业升级为一企业一账号,法人账号可授权经办人账号办理法人业务,升级前使用原账号+密码登录;升级后使用短信验证码登录),上报2024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处罚依据: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为清理“僵尸”企业做好准备。今年将重点清理医疗器械经营“僵尸”企业,任务艰巨。请各所结合企业上报年度自查报告的工作,参考台账中摸排内容做好记录,为后续的监督检查和清理工作做好准备。  
三、其他问题。一是请各所汇总企业在上报自查报告中遇到的问题,药化科负责向市局和技术机构请示咨询;二是附件中的台账是药化科按照路段逐个分配至各所的,可能不够准确,如有需要调整的,请与药化科联系。 

附件: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年度自查上报操作手册
2、各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台账

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202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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