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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复核

发布时间:2025-07-29 09:34来源:青岛创客之家浏览次数:185
优惠内容

1.市民营经济局积极争取和落实国家、省、市对优质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各区(市)主管部门对优质中小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2.发挥青岛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3.区(市)主管部门应制定优质中小企业培育目标,加强分层分类服务,建立企业沟通机制,配备专属服务专员,定期走访联系企业,反馈企业诉求建议。
4.用好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奖补、融资租赁奖补等融资支持政策,鼓励银行、担保等机构针对优质中小企业推出特色产品。加大供应链金融创新,推动更多为重点产业链提供关键配套或纳入政府采购的优质中小企业享受供应链金融服务、开展优质中小企业上市培育,推动优质中小企业对接登录资本市场。
5.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鼓励将优质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

申报条件

一、申报条件

1.青岛市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
3.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4.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评价标准见附件1)。
2023年至2025年已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不参与本次评价;有效期内专精特新企业如不是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请参加本次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申报。

二、复核条件
1.2022年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应参与本次复核(或重新申报),未参与复核或复核未通过的企业原创新型中小企业称号到期后自动失效。
2.参与复核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应按照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在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更新信息,未进行信息更新的企业将取消复核资格。

三、相关要求和说明
1.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工信部培育平台及时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由市民营经济局核实后取消公告;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
2.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申报材料

说明:佐证材料提供原则:1.企业所填数据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及评价计分相关的指标数据,均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否则计零分。2.系统上传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相关说明、证明等佐证材料必须清晰、完整,按照要求的格式上传(一般为PDF),所有提供的证明及凭证等佐证材料应有相应的印章。

满足《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所规定四项直通条件之一的,须提供附件1-5全部和9-12中至少一项;

不满足《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所规定的直通条件需通过评价指标计算得分的,须提供附件1-8全部。

1.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

2.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提供申报文件印发日(7月25日)至区市推荐截止日(8月19日)期间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及“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申报文件印发日(7月25日)至区市推荐截止日(8月19日)期间在信用中国(山东)(https://credit.shandong.gov.cn)下载的“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在首页左侧“快捷服务”栏目处,下载普通版,报告查询时间范围为36个月、报告查询领域为全部52个领域)。

3.2024年12月份的企业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需体现社保缴费人数;如企业以合并报表数据申报,则需提供母公司及合并子公司的2024年12月份的企业社保缴费人数证明)。

4.企业主营业务及主导产品情况说明(500字以内,加盖公章)。

5.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公章原件扫描(模板见申报系统)。

6.2023年度财务数据佐证材料:提供税务所得税汇算清缴后从青岛市电子税务局下载的加盖企业公章的包含主营业务收入的2023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年度财务报表(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和《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等)。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合并申报的企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提供合并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完成报备并赋码(二维码清晰可识别);审计信息需披露完整,包含主营业务收入等评审指标和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审计人员等)。

7.2024年度财务数据佐证材料:提供税务所得税汇算清缴后从青岛市电子税务局下载的加盖企业公章的包含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研发费用等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的2024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年度财务报表(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资产负债表》等,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可下载提供《期间费用明细表》等)。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合并申报的企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提供合并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完成报备并赋码(二维码清晰可识别);审计信息需披露完整,包含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研发费用、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等评审指标和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审计人员等)。

8.知识产权证明原件扫描件:(知识产权局证书,专利权人需是申报企业)

“I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他Ⅰ类知识产权,其中专利限G20成员、新加坡以及欧洲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2.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Ⅰ类知识产权。3.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Ⅰ类知识产权。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Ⅰ类知识产权;

“II类知识产权”包括与主导产品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授权后维持超过2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直通条件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至少提供以下四项证明材料之一):

9.2022年以来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科技奖励证书原件扫描件(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防科技奖;省级科技奖励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的一、二、三等奖;获奖证书需体现企业名称)。

10.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佐证材料(公告文件或证书原件扫描件,均为有效期内)。

11.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佐证材料(包括国家、山东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以及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公告文件或证书原件扫描件)。

12.2022年以来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佐证材料(包括合格机构投资者投资的证明材料、银行到账凭证、出让股权不超过30%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相关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流程

1.企业在线申报。在“青岛政策通”平台开设青岛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窗口,企业登录系统申报,线上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申报企业要认真阅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本通知要求,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申报系统将于7月29日起开放,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8月12日17:00,逾期线上系统将关闭不再受理。

2.区市评价推荐。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对企业自评信息、合规经营情况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含实地抽查),形成初审意见,于8月19日17:00前完成网上推荐及行文推荐工作(纸质件推荐行文1份,电子版通过金宏网发送,含Word版和盖章PDF版)。

区市推荐前,企业可以修改补充完善申报材料,区市推荐上报后不得修改补充材料,企业网上提交的申报材料是项目评价的依据。

3.市级审核评价。市民营经济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市级审核评价。

4.公示公告。市民营经济局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拟通过评价企业名单。公示期内,各区市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民营经济局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联系科室/处室:市南区1、
联系电话:0532-51989582
联系科室/处室:市北区2、
联系电话:0532-82820159
联系科室/处室:李沧区3、
联系电话:0532-87619875
联系科室/处室:崂山区4、
联系电话:0532-88998007
联系科室/处室:西海岸新区5、
联系电话:0532-88151066
联系电话:0532-86988875
联系科室/处室:城阳区7、
联系电话:0532-58770875
联系科室/处室:即墨区8、
联系电话:0532-89067133
联系科室/处室:胶州市9、
联系电话:0532-82288571
联系科室/处室:平度市10、
联系电话:0532-87364327
联系科室/处室:莱西市11、
联系电话:0532-88405051
联系科室/处室:高新区12、
联系电话:0532-68686931
联系科室/处室:自贸片区13、
联系电话:0532-83162520
联系科室/处室: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14、
联系电话:0532-85912658
联系科室/处室:“青岛政策通”技术支持15、
联系人:人工客服:工作日,9:00-11:30、13:30-17:00
联系电话:0532-0532-85017188
政策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岛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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