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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发布青岛文旅正面原创作品奖励项目

发布时间:2024-10-15 14:35来源:青岛创客之家浏览次数:482
优惠内容

在主流新媒体社交平台发布青岛文化旅游的正面原创作品,经审核后对点赞数超过1万次、10万次、50万次的作品,分别奖励原创者300元、3000元、1.5万元;转发超过5000次、10000次、20000次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

申报条件

1.本实施细则支持对象为正式注册登记、会计信息真 实、纳税信用良好、依法依规经营、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相 关单位;宣传推介的奖励对象为依法发布青岛文化旅游的正 面原创作品的法人、自然人。
2.传播内容应体现正确价值导向,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大众审美,展现青岛市文旅特色,能够修改、剪辑后再次传播利用。
3.作品均为原创,无版权纠纷,提供即视为自动授权市文化和旅游局无偿用于宣传推广,包括可对作品进行修改和剪辑等后期处理(申报的作品如因版权问题而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申报者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同一作品只享受一次奖励,刷票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奖励资格。
4.图片应统一为彩色JPG格式、大小不小于5M,长边不得低于3000像素;视频要求原始画面,视频尺寸分辨率横屏为1920×1080以上,竖屏为540×960以上,画面稳定,画质清晰,无水印、无LOGO。
5.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提报2023年10月7日-2024年10月6日期间的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主体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相关个人帐号注册证明、银行帐号(仅第一次申报时提供);

4.发表作品的平台、链接、截图;

5.文字、图片和视频的原始素材。



申报流程

1.每年9月下旬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印发申报通知,各申报主体在规定期限内自愿申报。逾期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2.各区(市)文化和旅游局按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主体的组织申报、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加盖公章上报市文化和旅游局。

3.市文化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申报材料的复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复核合格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现奖补。

4.申报主体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第三方机构做好核查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发票、记账凭证、会计账目等原始资料。


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联系科室/处室:市场推广处1、
联系电话:0532-85815238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文旅深度融合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在主流新媒体社交平台发布青岛文旅正面原创作品给予奖励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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