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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23-11-13 14:36来源:青岛创客之家浏览次数:458
优惠内容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商品储备有关业务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申报条件

政策享受主体必须同时符合承担政府储备任务和对应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缺一不可。
承担政府储备任务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将储备商品转由第三方代储并支付保管费,代储的第三方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审核时间点是自2022年以来承担政府储备任务和对应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情况(任一年度内承担任务记录均可)。
申报材料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储备计划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3.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相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4.商品储备企业免税测算表。

申报流程

1.区(市)粮食和储备部门、商务部门在本通知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各领域内企业申报,核实承担政府储备任务后,填写《商品储备企业免税测算表》D栏、E栏传递财政部门。

2.区(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粮食和储备部门、商务部门传递的《商品储备企业免税测算表》3个工作日内,核实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情况后,填写《商品储备企业免税测算表》F栏,并将《商品储备企业免税测算表》传递税务部门填写《商品储备企业免税测算表》免征测算部分,税务部门填写后回传财政部门。

3.区(市)财政部门牵头联合发文,填写《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列表》,于11月13日(星期一)前,将名单列表及商品储备企业免税测算表,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商务局。同时,报送审核资料复印件电子版,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青岛市财政局
联系科室/处室:青岛市财政局1、
联系电话:0532-85855902
联系科室/处室:青岛市税务局2、
联系电话:0532-83931159
联系科室/处室: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
联系电话:0532-85916724
联系科室/处室:青岛市商务局4、
联系电话:0532-85910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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