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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出口退税的基本条件 (会计需重点审核!)

发布时间:2025-07-31 09:36来源:青岛创客之家浏览次数:179

1、主体资格: 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但不退税)。企业需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2、 货物范围:
        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视同离境)。
        必须是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符合财税规定的非自产货物)。
        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重要: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除外(如原油、濒危动植物制品等)。


3、凭证要求 (会计工作核心): 必须收齐合法、有效、齐全的单证凭证,并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关键凭证包括:
       报关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电子数据)。
       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贸企业用于退税的进货凭证)、普通发票(特定情形如农产品收购等)。
       收汇凭证: 证明货物出口后已收汇(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情形除外)。如银行收汇水单、跨境人民币结算收款凭证等。这是防范骗税的重要环节。
       其他: 根据业务类型可能需要的合同、提单/运单、委托报关协议(代理出口)、出口发票等。

       备案单证: 如装货单、运输单据、出口合同等,需按规定留存备查(非常重要!)。


4、 申报时限: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逾期视为免税或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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